新《会计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会计法》的实施有利于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改善离不开整个会计市场的规范,而会计市场的规范必然需要健全的法制作保障。新《会计法》的修订顺应了上述需要,其“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的目标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净化执业环境的要求是一致的。
(一)新《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单位会计责任主体,切中虚假会计信息的要害,抓住了矛盾的关键,这对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具有深远意义。
(二)新《会计法》进一步完善了记账和财务报告规则。新《会计法》特别强调会计核算的依据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这一规定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因为只有从源头上保证了会计核算依据的真实性,才有可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注册会计师才有可能从“假数真算”、“假账真审”的阴影中走出来。此外,新《会计法》还特别要求企业披露对外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同时对虚拟经济业务、账外设账、随意变更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见的造假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讲,这些都是高风险区域,新《会计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显然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执业。
(三)新《会计法》增加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规定。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一规定是原《会计法》没有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在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角度来考虑,现在企业规模庞大,详细审计对注册会计师来讲几乎是不可能的。而要进行抽样审计,就不能离开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这一前提。新《会计法》对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利用现代技术进行审计奠定了基础。
(四)新《会计法》加强了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如增加了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规定,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了会计行业终身进入制度等,这些对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约束会计人员行为必将产生积极影响,从而有利于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二、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为注册会计师独立和公正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这一规定为注册会计师独立和公正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在有关会计法律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向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只能依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的审计规则、审计程序进行。如果被审计单位不予以配合,提供的会计资料不真实,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无法达到客观公正的要求。我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作了明确划分,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但是,准则只对注册会计师具有约束力,对被审计单位不能施加任何影响,如果没有法律对此加以保证,独立审计准则中的这一规定就显得苍白无力。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是被审计单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就为正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二)以法律形式明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不当报告。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执业过程中不应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扰和左右。但在实际工作中,违法干预、干扰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现象非常突出。一些客户不仅不如实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甚至还示意、强求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虽然《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有规定,明确指出当注册会计师遇有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应当拒绝出具报告,但仅有上述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约束显然是不够的,还应当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不应向注册会计师提出不合理要求。新《会计法》顺应了这一需要,对上述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打击胁迫、利诱注册会计师“造假”行为,有效制止不实和不当审计报告的出现具有重要作用。
三、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注册会计师虽然是以第三者中立的身份对会计信息进行验证,但由于种种原因,仍不免受到各方面利益的干扰,因此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以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挂靠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体制,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虽然《注册会计师》也规定了财政部门管理注册会计师的体制,但财政部门往往无法真正行使监管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随着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的完成,有必要统一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就进一步重申和强调了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权,不仅及时满足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也为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奠定了一定基础。
四、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既保证了中介机构对企业会计社会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也对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更高要求。新《会计法》实施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压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客户方面的压力。由于新《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客户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必然会更慎重地选择会计师事务所。那些执业质量高、信誉好的事务所将受到客户的青睐;相反,那些水平低、信誉差的事务所将逐渐会失去生存的空间。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另外,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多方需求,会计师事务所还应不断拓展业务领域,在帮助客户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供管理咨询等方面下功夫。二是来自行业监管方面的压力。新《会计法》赋予了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权,也规定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普遍监督权,这就为财政部门有效查处、界定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不当的审计报告,加大对弄虚作假者的打击力度提供了有利保证。注册会计师中的害群之马必然会受到严惩。因此,注册会计师只有切实提高执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才可保护自身利益,有效防范责任风险。
- 发表评论
- 我要纠错